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146號聲請人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 被繼承人 吳歲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同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歲於98年12月23日死亡時,乃住於台北縣中和市○○路○○○號9樓,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