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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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2號聲請人甲○○
64號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18日簽發之如附表所載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惟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請求就票款與利息請求強制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18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7年3月18日│65,160元│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