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 李宜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宜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