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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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佳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佳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2行所載「足以生損害於 翁紹輝 」等文字後,補註「(毀損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罪部分業據告訴人翁紹輝撤回告訴,由本院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