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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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輝煌 等人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1949、1950、1952、1953、19
54、1956、1957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含全體共
有人)。
二、補正被繼承人 梁事本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梁事本之遺產清冊。
四、被告梁輝煌之財產歸戶明細。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