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林輝靈
被   告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黃江恩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即依原告於
106年4月13日書狀載明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請求,然依該條規定即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原
告於10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當庭又稱原告沒有要終止契約,則請
原告敘明究是否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如是,則原
告係何時終止勞動契約?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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