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郭蓬成 被告 賴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審交易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賴宏宇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原告民國100年1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卷調解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