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上更(二)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7號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建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年9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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