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城簡字第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周美玲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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