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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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泓斌 即人愛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7,815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