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屏東縣九如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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