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金門縣政府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銘傳大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所宣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龔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