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00000000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00000000分別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及93年8月9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簽立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60萬元之「鴻圖展業貸款專案契約書」,為中期限度型貸款。嗣被告丙00000000於⑴93年1月5日向富邦銀行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1月5日起至96年1月5日止,並自借款日起應按每月5日定額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3.634%固定利率計算;⑵93年8月10日向富邦銀行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8月10日起至96年8月10日止,被告丙00000000應自借款日起按每月10日定額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2.597%固定利率計算。且上開2筆借款,如被告丙00000000有逾期情況發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加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丙00000000之前開⑴借款自94年12月5日起,⑵借款自94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前開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前開2筆借款即屬已屆清償期,迄今尚有本金⑴408,761元⑵360,912元未清償。又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已於94年1月1日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富邦銀行為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又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同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鴻圖展業貸款專案契約書暨約定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年金戶本息、催告書、撥款資料、新舊帳戶對照查詢、客戶存提記錄單等件為證,而被告二人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丙00000000既偕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富邦銀行(嗣由原告概括承受)借款,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因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新臺幣│利息│違約金│├──┼──────┼────────────┼────────────┤││408,761元│自94.12.5起至清償日止,│自95.1.6起至清償日止,逾││││按年息13.634﹪計算。│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一│││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60,912元│自94.12.10起至清償日止,│自95.1.1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97﹪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二│││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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