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庭宇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