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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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64號

原告 許阿娥

俞熙祐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俞振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崇哲 律師

郝燮戈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克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思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肇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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