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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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0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劉永秋

相對人

即被告 張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已於原告起訴前變更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2,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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