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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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補字第922號

原告 吳政麟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王少輔 律師

被告 楊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0,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50,000

250,000

2

利息

250,000

112年12月30日

113年10月21日(即起訴前一日)

(297/366)

5%

10,143

合計

260,143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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