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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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林香君
代理人 宋範翔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在卷可憑,而聲請人所提請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起訴狀及檢附證物形式觀之,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