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一順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艾斯雅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承攬被告「遠東紡織光纖配管佈線工程」,雙方約定工程範圍含:配管工程、光纖佈線工程、耗材及五金零件、配管工程含噴漆及追加配管拉線工程,合約總價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付款辦法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簽約後給付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於配管及佈線完工驗收後給付總價百分之五十,第三期於工程驗收後,付總價款百分之二十。查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與原告簽定工程合約書後,除第一期款如期給付外,餘均遲未履行,原告仍依約完成全部光纖配管佈線工程,原告為保全債權,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假扣押程序聲請就被告對訴外人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在四十二萬元及執行費三千二百八十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經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執行扣押成果,扣得四十二萬元及執行費用三千二百八十元,足見原告承攬之工程業經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驗收完成,否則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不致承認有工程款應給付予被告,並依扣押命令將扣押之工程款解送法院,是被告積欠原告工程款之事實已臻明確等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報價憑單、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遠東紡織公司陳報狀影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所示之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