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張旺順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向原告借款兩筆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萬元及三十萬元,借款期間均自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一一0年七月十三日止及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止,且借款人應按期於每月十三日繳納本息一次,利息依借據約定分別為百分之六.七五及百分之十三計算,遲延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僅將上開二筆借款本息繳納至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其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均未依約定繳納本息,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被告即應將借款一次全數清償,計仍尚欠借款二筆合計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九百三十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借款約定條款二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二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借款約定條款二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二份為證,經核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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