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訴人三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隽瑋 上訴人 吳慶宗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係依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851號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該執行命令所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65號債權憑證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023元,且被上訴人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債權憑證之債權金額核定為1,509,023元。又上訴人係對本院所為原告勝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09,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