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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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昭岳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潘添安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954、9216、9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昭岳、潘添安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伍月玖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王昭岳、潘添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考量被告2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並通知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及審酌卷證資料後,裁定自111年1月13日、同年3月13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王昭岳、潘添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10、9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被告2人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本院准許後,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9日提付執行,此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2084、211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被告自111年5月9日起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停止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陳一誠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