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7號原告 郭子璇
廖椿維 被告 史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0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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