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歆 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喬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區○○路址(下稱環山路址),惟查環山路址係債務人於109年11月6日在離婚協議書上所載之地址,然債務人旋於同年月27日將其戶籍址遷入至新北市板橋區,應認債務人已有將其住所變更至新北市板橋區之意思,綜上情節所示,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非在本院轄區,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