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林瑞良
林發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 林再為
林瑞興 林美英 林美蘭 林美娟 林美好 林麗鴻 鄭林目年 林月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富益 被告 危丞泓 (原名: 危修宏 )
危可蕎 (原名: 危婷 伃)
林東泰 林枝菊 林枝桂 林榮生 陳雁紅
林子超
林雅琳 林雅雯
林榮泉 王林金釧 林杉賢 龔林栆仔
林惠敏 林發勝 (林 陳秋霞 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專 ( 林陳秋霞 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宜 柯林秋霞 潘林三娘 林玟伶 許燕君 許薪宏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陳錠仔 被告 劉金英 ( 林榮茂 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錚 (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潔 (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受告知訴訟人 洪美華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陳錠仔」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陳錠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