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林瑞良
林發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 林再為
林瑞興 林美英 林美蘭 林美娟 林美好 林麗鴻 鄭林目年 林月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富益 被告 危丞泓 (原名: 危修宏
危可蕎 (原名: 危婷 伃)
林東泰 林枝菊 林枝桂 林榮生 陳雁紅
林子超
林雅琳 林雅雯
林榮泉 王林金釧 林杉賢 龔林栆仔
林惠敏 林發勝 (林 陳秋霞 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專林陳秋霞 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宜 柯林秋霞 潘林三娘 林玟伶 許燕君 許薪宏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陳錠仔 被告 劉金英林榮茂 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錚 (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潔 (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受告知訴訟人 洪美華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陳錠仔」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陳錠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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