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91號原告 王添進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 卓風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1,637元(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標售總底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