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林國樁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國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記載為「被告林國樁」,依判決主文欄暨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可知被告應係「林國椿」,當事人欄內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以更正為「被告林國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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