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陳劉金玉 被告 洪名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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