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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