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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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一號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妨害家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劉兆菊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