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8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附帶請求酌定未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亦缺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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