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83號上訴人丙○○上訴人與甲○○、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所為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
二、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不合上訴程式,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前開期限內補正。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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