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丙○○
丁○○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㈡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趙信義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