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駿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110年度聲字第284號林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7月(2次)105年11月15日、同年月2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4號106年7月25日均同左106年8月30日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6年7月3日本院106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49號106年9月15日均同左106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1: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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