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吉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吉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沈吉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110年度聲字第279號沈吉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109年度東簡字第294號109年12月11日均同左110年1月15日2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5次)109年6月23日至同年8月24日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27號110年3月29日均同左110年7月12日3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7月6日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27號110年3月29日均同左110年7月12日備註編號2至3: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