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466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藍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⑴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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