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96年4月23日拍賣承受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而原告丙○○請求被告給付100,022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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