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72號上訴人 孫雲鵬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雲鳳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