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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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判決確定,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中附表編號1所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予減刑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7年2月,原應不予減刑,惟受刑人甲○○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因受刑人於96年4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6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強盜│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1.10.12│90.02.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90年度偵字第1492││年度及案號│20123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9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12│91.12.1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9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1.02│92.01.09│├─┴──────┼────────────┼────────────┤│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減刑條例││2項前段│├────────┼────────────┼────────────┤│備註│本件係自首│編號1、2係數罪併罰│││編號1、2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