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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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庚○被告癸○○被告辛○
宇○○○宙○○丑○○卯○○子○○己○○○玄○○○辰○○訴訟代理人寅○○被告壬○○
亥○○天○○○訴訟代理人巳○○被告乙○○
戊○○丙○○甲○○○午○○○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申○○
未○○戌○○酉○○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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