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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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上列當事人因99年基交簡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陳伯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