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新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申辦信用卡之合約書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新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申辦信用卡之合約書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