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曾冠溢

被告 陳裕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裕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曾冠溢業於112年3月16日,當庭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本院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帶民事訴訟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賠償金額高達新臺幣400萬元,顯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

法官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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