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曾冠溢
被告 陳裕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裕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曾冠溢業於112年3月16日,當庭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本院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帶民事訴訟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賠償金額高達新臺幣400萬元,顯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
法官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