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品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