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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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品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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