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鶴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 李文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文祥「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否,應分別記載得向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文祥請求給付之數額、計算式及請求權基礎(如對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求係依據裝潢合約書,對債務人李文祥之請求係依據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

二、釋明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律師費用、精神損失賠償之依據為何(如有契約約定等)。

三、提出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李文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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