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蕭人瑋
相 對 人 戴呂守妹
相 對 人 戴欽華
相 對 人 戴睿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8建號、922建號建物予以裁判分割
,惟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高雄市左營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
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