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裕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