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向文具保人黃淑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向文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黃淑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被告逃匿,自應依法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