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三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三榮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102年10月25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於101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是項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三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嗣於101年6月21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25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該裁定於102年11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1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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