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忠毅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富梅、林│自民國108年1│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30708│忠毅│0月01日起│3月24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月25日起│5月26日止│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5月27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富梅、林│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708│忠毅│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林忠毅 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石富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3萬9,054元整。因借款人申貸就學貸款時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114萬元而在新臺幣120萬元(含)以下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半額,其餘半額則由申貸學生自行負擔,銀行撥款日起,即由申貸學生自行負擔半額利息,並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林忠毅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13萬0,70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石富梅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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